《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》GB55020-2021中第4.2.2條這樣規定:水封裝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,衛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復設置水封。這個強條在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》GB50015-2019中第4.3.13條是一般性條文,具體是這樣規定的:衛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復設置水封;在《綠色建筑評價標準》DB37/T5097-2021中5.1.3-3條(控制項)規定:應使用構造內自帶水封的便器,且其水封深度不應小于50mm。
GB55020-2021中第4.2.2條條文解釋:重復設置水封會形成氣塞,造成氣阻現象,排水不暢且產生排水噪聲。如在排出管上加裝水封,樓上衛生器具排水時,會造成下層衛生器具冒泡.泛濫.水封破壞等現象。存水彎水封必須保證一定深度,考慮到水封蒸發損失.自虹吸損失以及管道內氣壓波動等因素,國外規范均規定衛生器具存水彎水封深度為50mm~100mm。
鑒于這個強條,設計人員經常忽視,往往設計說明中已經注明了:自帶水封式小便器排水口下不應重復設置存水彎;或者直通式地漏,下帶存水彎。但是在排水系統圖中還是畫上了存水彎,在以后的設計工作中,一定要注意這個強條。